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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所: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和灵活结算周期安排

时间:2020-03-2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关于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和灵活结算周期安排的通知(清算所发〔2020〕54号)

  来源:上海清算所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完善结算机制安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自即日起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现券循环结算服务和灵活的结算周期安排,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文件要求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含通过“债券通”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通知所称循环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可在结算失败后一定期限内重新发起结算的业务。

  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达成的现券交易,如结算失败,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起循环结算。现阶段,交易双方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循环结算申请表》(见附表),双方可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自主协商补偿事宜,对原结算金额进行调整。上海清算所审核无误后,按券款对付(DVP)方式办理结算。

  上海清算所完成系统升级后,交易双方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办理循环结算。

  三、为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因节假日等特殊场景产生的多样化结算周期诉求,上海清算所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T+10以内的现券交易结算服务。

  附表:循环结算申请表(境外机构投资者适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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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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