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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擎新证券法“喊话”上市公司:重组忽悠请三思

时间:2020-03-02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股民擎新证券法“隔空喊话”上市公司:重组忽悠请三思!

  来源:证事听

  这届投资者很幸福!

  今日起,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新《证券法》将资本市场与投资者的关系推升到了新高度——新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从多个维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制度支持。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也专门提出了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营造新起点,那么在投资者眼中,新《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力度如何?日前,证事听君就此话题日前采访了多位投资者,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想法吧。

  银行员工小李,是一位有8年以上炒股经验的股民,他告诉证事听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出现在新《证券法》中,这项规定简单说就是规定“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强化了源头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不是一句空话。

  国企员工高先生在谈到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看法时表示,新《证券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健全完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责任,例如,明确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保障后期双方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同时,新《证券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自证其合法。

  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张先生对证事听君表示,现实生活中,证券公司更有能力、手段和技术等来保留并提供相关证据,新《证券法》规定把举证责任归在了证券公司一方,弥补了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等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缺陷。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自证“清白”,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

  另外,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等等,依法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而在沪深交易所互动平台,有多位投资者关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尤其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知情权等相关内容。例如,有投资者给上市公司留言“新《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如果忽悠投资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请公司及重组相关方三思!”;“在新《证券法》3月1日实施后,请大股东规范信披,不要以身试法”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财经媒体从业者同时也是资深股民王先生对证事听君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多了维权方式和渠道,提高了效率并且降低了维权、诉讼成本。同时配合投资者保护一章的“先行赔付”条款,保障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看,在证事听君采访的过程中,投资者对于新《证券法》能给自己“撑腰”均非常兴奋。有多位投资者表示,新《证券法》顺应了市场的呼声,总结提炼了此前已有的经验和建议上升为法律条款,使得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法可依,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了“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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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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