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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咋成了保密网?

时间:2021-07-1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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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直面传楳

  有个现象,必须得说出来了!

  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

  根据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份《规定》亦被称为2104年版本。

  规定要求,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规定中的不公开的四项为:(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此后的2016年8月29日,最高法又修改并出台实施了“2016年版”【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此次修改,实际上是进一步增加和扩大了上网文书的范围。

  修改后的“2016年版”,对不在互联网公布的的规定中做了增改,即(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但无论增项还是修改,最高法出台规定时的精神很明确: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实施的是2016年版”,在该《规定》的第三条亦明确列出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毫无疑问,规定实施后,大大地促进了相关案件审判的透明度。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的新媒体转发了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透露说: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

  由此可见,国家和最高法出台上述规定是多么英明。

  人民日报文章指出:把裁判文书“晒”在网上,成了司法公开里程碑式的事件。不仅社会公众可以上网查询裁判文书,世界各国都能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了解中国司法状况。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了中国司法一张亮丽的名片。

  文章表示,裁判文书承载着法官的司法智慧,是最重要的司法产品。许多法学界法律界人士通过研究裁判文书,总结司法规律、裁判规则,极大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案例来源,还可以帮助法官避免类案不同判。

  同时,文章认为,回首最高法推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历程,不难看到,推动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敢于直面监督,善于将监督的压力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通过最大限度的执法司法公开,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执法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事实上,一直以来,最高法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高度重视。

  2020年9月2日,中国法院网刊登的一篇文章《裁判文书上网 让法治阳光普照》这样说: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最高法的这篇文章还指出: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良方妙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以进一步保障,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进一步规范,更是法律工作者探索法律的最佳之道。裁判文书从封闭迈向公开,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在阳光下播撒正义。

  然而这种情况从近期开始发生变化。

  现在再打开判决文书网,输入刑事案件+判决书,就出现了以下情况:

  仿佛一夜之间,盗窃,赌博、出口骗税、诈骗、交通肇事、销售伪劣产品,拒不执行罪、受贿贪污等无关大局的判决书,都不便上网了。

  甚至于盗窃、拒不执行、销售伪劣产品等一般的案件,判决书不上网的理由竟然是涉及国家机密。

  除了这些之外,一些已经上网的判决书,甚至还出现撤回的现象,而撤回的理由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2021年1月27日,界面新闻发布了一篇有关恒瑞医药行贿的稿件《恒瑞医药再陷行贿丑闻,两年送给三甲麻醉科主任140万》。

  据深蓝财经当时的报道,这份判决书的裁定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公布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周都相安无事。

  然而当界面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引发舆论之后,这份判决书却从裁判文书网上消失了!

  如今再检索则显示:暂无数据

  就好像,这份裁判文书从来没有上网过似的。

  但包括权威的澎湃新闻的相关报道可以确认,这份判决文书确实曾公开过。

  涉及恒瑞药业被撤回判决文书的情况,不止一次。

  今年的4月15日,新京报刊文披露:根据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雷李培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在2014年至2019年间多次受贿,仅个人收受的回扣就超过300万元。其中,行贿方涉及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原恒瑞医药子公司)。

  然而媒体报道后,这份曾公开上网过的判决书,变成了: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这种情况在其他商业巨头的案件中,似乎并不少。

  据和讯网的一篇报道显示:一份于2019年7月12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蚂蚁金服员工巨额受贿的刑事判决书让外界吃惊,超过1300万的受贿金额某些贪官污吏都会感到汗颜。

  但这份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挂了5天之后,终于还是“挂”了。

  2019年7月17日,这份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消失得无影无踪。

  今年的3月12日,一条“女辅警敲诈多名公职人员”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

  包括潇湘晨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刊发报道均称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灌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作出该判决。

  然而事件发酵后,这份判决书就消失了。

  女辅警敲诈案一审判决书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从网上撤回,理由是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

  @新华视点当晚发声表示,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

  此外,《半月谈》也怒批说:撤回判决书,撤不掉公正审判的责任。裁判文书公开的初衷就是倒逼审判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该判决书已引发法律业界的讨论。这无疑是检验和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的机会。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

  明明一些案子,并符合最高法“不宜上网的情形”,为什么会不公开呢?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好一言蔽之。

  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是“资本的力量”,如恒瑞药业和阿里巴巴。丑事,不想让外界知道,于是便动用“力量”左右判决书最终被撤回。

  检索企业判决书能不能撤销,竟检索到3290万条信息。从另一方面理解:足以说明市场的需求。

  长此以往下发,判决书不上网或撤回,极有可能产生腐败与以权谋私的温床。

  甚至有法律人认为,这极可能产生黑色产业链。

  但有一点,中央或最高法的精神早已很明确:该上网的上网,该公开的必须要公开。

  既然最高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啥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上网的判决书到底能不能撤回来呢?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某企业申请撤回判决书作出过《关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的答复》。

  也即是说,企业或涉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判决书,但撤与不撤,取决于是否符合规定。

  最高法拒绝了该企业的请求。同时最高法在回复中还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审判公开、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公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司法裁判角度看,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促进审判质效提升,推动不同法院之间统一裁判标准。从社会法治建设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提升法治观念,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适当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另外,我们找到了几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早在2014年,中国青年报也曾刊文探讨过。

  报道指出,按照最高法的规定,不适宜上网的案件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定,但这一设计并无第三方监督机制。

  广西自治区高法曾刊发过《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证分析与反思》中提到:

  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类型的裁判文书不论案件类型、不论标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不论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原则上都应当公开。

  除非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某些特殊利益,才可以依法不公开。这既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知情权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只是对某些案件的追求。只有全面的公开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如果只选择性地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例外的情形太多,那就失去了重点,执行的力度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法律规范时,对例外情形应当具体而穷尽,明确不得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

  如今的裁判文书上网,出现的大倒退及新情况,是到了必须得管,且需要立即管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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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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