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7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会议除了通过《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之外,还发布了一则声明称:近期有部分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在未履行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延期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法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相关非法会议及其决议效力将不予认可。 此事源于新潮能源持续多年的控制权之争,近期有愈演愈烈之势。7月8日,金志昌盛等9位股东自行在上海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有媒体报道,现场“戒备森严”,新潮能源的授权代表和一名普通股东均被拒之门外。新潮能源授权代表不得不在酒店大堂,代表公司对本次所谓的“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相关主体无权自行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召集、召开的程序违法违规。公司已多次发布公告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文件,说明本次联名股东主体资格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同时,该等主体通过收费广告形式发布所谓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延期召开的通知公告。因此,本次所谓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明确声明不参会且不认可本次会议效力。公司坚决抵制相关主体滥用股东权利、谋求私利的行为,也将继续采取系列措施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综上,公司对相关主体召集、召开所谓的“临时股东大会”行为,不予认可。敬请各位股东理性行使权利,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其实,查阅历史公告显示,新潮能源一直对上述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予以否认。 根据新潮能源6月9日晚间公告显示,6月4日,包括金志昌盛等9位股东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宣布将于6月22日在上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6月8日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上又刊载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但董事会经过核实,对此次媒体通知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给予了否定。究其原因,首先,此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布的媒体通知行为违法违规。根据发布媒体中国日报社复函可知,本次媒体通知系收费广告,并非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形式;其次,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再次,宁夏顺亿超过1%股份为近期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6月17日晚间,新潮能源再度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金志昌盛等9位股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告知公司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将延期至2021年7月8日,股权登记日不变。公司再度否认股东大会通知的有效性,称收费广告形式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要求,并非法定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与公告,《延期公告》以及相关会议资料同样违法无效。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流程是先通过交易所登记审核,之后在信息披露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同时披露。并且,除了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披义务人无权进行自主信息披露,必须通过上市公司进行。 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资本市场此前已经有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因此受到处罚。 新潮能源在7月7日晚间公告中还声明称,公司的合法董事会为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徐联春、韩笑、杨旌、张晓峰、杜晶等成员组成;合法监事会成员为刘思远、陆旭、訾晓萌。公司持有的合法营业执照编号为:9137000016309497XM;合法企业公章编号为:3706123008489;合法法定代表人章为“刘珂”,编号为3706123008057。任何代表公司出具的决议、合同、公告等文件,均需按依法由前述人员签字或使用前述公司证照、印章方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一概不予认可。(朱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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