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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已确定管辖 近期又收深交所关注函

时间:2021-07-1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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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深交所向金刚玻璃(维权)(300093)下发关注函,针对公司拟投资8.32亿元光伏项目,账面货币可用资金1285万元的情况,要求公司定量分析是否有能力完成以上项目投融资,并充分提示风险。(金刚玻璃维权入口)

  7月6日,金刚玻璃发布对该关注函的回复,称此次项目 8.32 亿元的投资资金依靠融资获得,本次投建项目投建完成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且本次投建项目受到金融机构融资政策变化、设备工艺不达预期、光伏行业政策不利影响、其他光伏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各项审批受政府相关政策变化影响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重启的光伏电池业务正是金刚玻璃IPO募投业务,在短暂经营两年后,因销售不及预期而停产。早在2010年,金刚玻璃就使用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入建设光伏电池相关项目。金刚玻璃此次重启光伏电池项目能否逆风翻盘仍是个未知数。

  早在2019年1月24日,金刚玻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2020年4月17日,金刚玻璃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金刚玻璃在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金刚玻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庄大建等2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金刚玻璃面临的就是大量的投资者虚假陈述诉讼。前期金刚玻璃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案件由于管辖权的争议一直未能进入一审。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一锤定音:确定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件仍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除了案件的进展,受损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无疑是金刚玻璃的赔付能力了。

  根据财报显示,2020年金刚玻璃实现营业收入3.29亿元,同比下降46.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亿元,同比下降48.56%。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92.54万元,同比增长138.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18万元,同比增长101.98%。

  金刚玻璃目前的盈利能力表现一般但今年的股价却一路走高。截至2021年7月7日收盘,金刚玻璃报收于21.22元。2月9日,金刚玻璃盘中最低价报6.96元,股价触及上半年最低点,6月1日股价最高见25.86元,最高点相较于年初最大涨幅达到180.78%。上半年共计1次涨停收盘,1次跌停收盘。金刚玻璃当前最新总市值45.84亿元。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提示,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齐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从事投资维权工作超8年。代理百余家上市公司近万件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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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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