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来源:公私风云 来源丨国际金融报 图片来源丨图虫创意 总规模7000亿元左右的券商大集合正式迈出转型公募基金的第一步! 8月16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首只券商大集合资管产品转公募已获批,为上海东方证券资管旗下东方红启元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1 大集合转公募首单 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8月16日,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准变更注册为东方红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东方红7号)。 根据公示表,该变更从申请到获得审批历经5个月左右时间,而从7月30日接收第一次反馈材料日到决定日8月5日,不到一周时间。这也是券商大集合转公募首家首单获批。 东证资管相关人士表示,在东方红7号公募化改造的过程中,公司多次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在充分考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产品费率结构、业绩报酬、封闭周期等方面均进行了一定调整。 2 三家券商尝鲜 据了解,8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向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东方证券下发同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函。其中,中信证券和东方证券各1只产品获批变更合同,国泰君安证券有2只产品获批变更合同。 也就是说,除东方证券外,之后还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的集合资管计划变更将在获批后公示。 据悉,国泰君安资管此次获批合同变更的产品共有2只,一只为股票型产品,另一只为债券型产品。中信证券此次获批合同变更的产品原为一只分级产品,现在则改造为6个月的定开债产品,名称为“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除此之外,多家券商资管纷纷表示,“公司正在准备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3 券商集合监管大改造 据了解,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一般规模在5亿元到10亿元,认购起点5万元至10万元,为“类公募”产品。而小集合理财产品一般几千万元就可运作,认购起点通常在100万元以上,为“私募”产品。 2018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要求券商大集合不转公募或私募,也必须类公募运作。《指引》的出台,标志着券商资管大集合产品的公募化改造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 具体来看,《指引》明确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彼时已有多家券商暂停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业务,大集合规范后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管计划。至此,“非公非私”的券商资管大集合终结身份之惑,而未来如何在公募红海中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则成为券商资管发展的关键。 根据要求,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证券公司执行本款规定时,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今年1月,多地证监局向券商下发《大集合产品规范验收指南》(下简称《指南》)及《大集合产品对标公募基金规范底稿》(下称《底稿》)。《指南》对券商资管大集合产品的规范验收流程、验收材料申请及合同变更或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要求。《底稿》将大集合产品对标公募基金的规范方向分为完全对标、部分对标及维持现状三类,具体包括管理人层面、产品申报、销售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服务机构七个大项目。其中,大部分项目的规范方向均为完全对标。 4 公募牌照影响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两类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而监管更倾向让有公募牌照的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这使得公募牌照显得尤其重要。有规定,如果券商未取得公募基金资格,则需要向证监会申请验收,参考公募基金的运作规范,整改规范后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有公募牌照的券商可以直接将产品转为公募基金,对无公募牌照的券商而言,改造难度进一步升级,在流程上也更为繁琐些,在向地方证监局提交验收材料,经过验收获得确认函后,还须向证监会提交大集合产品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 对于没有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资管,《指引》还指出,鼓励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